打造一个现代化的、具备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社会保障体系,直接关系到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败、社会的全方位进步和社会的稳定。党和国家提出把做好社会保障工作作为目前全国的一项要紧、紧迫的任务,争取用5年左右时间,初步打造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这项决策的意义是伟大而深远的。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社会保障是国家管理的一项社会事务,是政府的职能。完善、健全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使社会保障法制化,应是国家需要采取的紧迫之策,也是长远之策。大家看到,近几年来,中国社会保障规范改革和进步速度之快是前所未有些。经过一同努力,中国已经在社会保障规范范围获得了三个方面的突破性进展,即形成了养老保险、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条保障线,为中国的社会保障规范增添了新的内容,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稳定发挥了要紧有哪些用途。但,中国现行的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打造和进步的客观需要仍有较大的差距,需要不断健全。
今天,我就《健全国内的社会保障法律规范》这个题目,向各位领导同志汇报三个方面的学习和研究领会:
1、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与国内的社会进步
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社会保障”系由英语中“Social Security”一词翻译而来的,亦可译为“社会安全”。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为了维持经济进步和社会稳定,对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的状况下,由政府和社会依法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规范。各国社会保障的项目广泛冗杂,各有差异,概括起来一般包含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互助和优抚安置等几大体系。
在现代社会里,社会保障规范是国家的基本规范之一,是国家通过立法打造起来的。社会保障法就是调整在社会保障中发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同时也是社会保障规范的法律表现形式。社会保障法律规范进步至今,已成为当代各国法律体系的要紧组成部分。根据西方国内法系国家对法律部门的划分,社会保障法律规范既不是公法,又不是私法,而是是社会法的范畴,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世界大部分国家的政府都非常看重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建设,这是由于,国家对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待遇标准只有通过立法才能加以确定和公之于众,国家对需要保护的特殊群体给予的帮忙只有通过打造法律规范才能得以强制实行。因此,国家拟定和推行的社会保障手段都被纳入到了法制化的轨道。
打造对公民的社会保障规范,是国内宪法的一项要紧内容。
《中国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员工的退休规范。退休职员的生活遭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进步为公民享有这类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上述宪法规定,是中国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立法依据和最高法律准则。
社会保障法律规范应当包含如下基本内容:?第一,社会保险法律规范。该规范具体规定对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等状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即打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保、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险规范。
第二,社会救济法律规范。该规范具体规定对公民在遭受自然灾害或者生活发生紧急困难的状况下获得经济帮助,即打造灾民救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救济、城乡特殊贫困职员救济等规范。
第三,社会福利法律规范。该规范具体规定对不一样的社会成员在推荐社会进步成就方面获得的经济帮助,即打造老年福利、托幼福利、残疾人福利、社区服务、城镇居民福利津贴等项规范和设立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等社会公益设施。
第四,社会互助法律规范。该规范具体规定由不一样的社会组织打造其成员之间相互提供帮助,如工会组织打造的工会会员互助金规范。
第五,社会优抚法律规范。该规范具体规定由国家和社会对军人和其家属提供社会优待和经济帮助,即打造优待军人和军人家属、军人转业和退伍安置、军人伤残抚恤和死亡抚恤等项规范。
社会保障法律规范有哪些用途?现代的社会保障法律规范是随着着人类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迈进而产生和进步起来的,本身就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在自然经济社会里,社会成员的生活保障是以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为基础的,体现为家庭自我保障,并未形成规范化、法制化的社会保障规范。市场经济开创了现代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先河。国家通过立法使社会保障成为政府管理的社会事务,并使之具备强制性、常见性、互济性和社会性。起来自于19世纪末叶欧洲工业社会的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经过100多年的历史进步,已经推行到世界160个国家和区域,成为带有国际性的一项规范,成为各国政府治国安邦的一项基本方法。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健全与否,已经成为体现一个国家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标志之一。
社会保障法律规范在国内社会进步中的要紧用途,表目前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保障法律规范是打造和进步市场经济的势必需要?市场经济是人类社会历史进步过程中不可逾越的经济进步阶段,而社会保障法律规范是市场经济打造和进步的必要条件之一。
保护劳动力的再生产和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是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角逐机制所形成的优胜劣汰,势必会导致部分劳动者被迫退出劳动职位,从而使其本人和家庭因失去收入而陷于存活危机;社会保障通过提供各种帮助使这部分社会成员获得基本的物质资料,保持基本生活质量,从而使劳动力的再生产成为可能。市场经济需要打造劳动力合理流动机制,社会保障通过打造全社会统一的保障互联网,打破了劳动者自我保障或企业保障的局限,使劳动者在更换劳动职位和迁徙时没后顾之忧,促进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与合理配置。除此之外,伴随市场经济的进步,日益增多的社会保障项目,势必给社会成员提供更多的社会保障服务,而社会保障的服务性工作的增多,也会增加劳动者的就业机会。
市场经济需要平衡社会供应求购关系,维持投资结构的合理化和保证投资收益。社会保障的支出是伴随市场经济的增长或降低的运行变化状况而增减的。在经济进步强劲、失业率降低时,社会保障的支出会进行相应的缩减,社会保障基金的存储规模势必会因此增大,从而降低社会需要的急剧膨胀;而当经济衰退、失业增加时,社会保障的支出会相应地增多,给失去职业和生活困难的大家提供相应的购买能力,唤起社会的有效需要,并在一定量上促进社会的经济复苏。可以说,社会保障具备调节市场经济中供应求购关系的蓄水池用途,可以在一定量上平抑经济过热或过冷的现象,促进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社会保障基金经过多年的积累,会形成庞大的资产,成为投资筹资的一大财源。假如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项目和投资比率,指导投资的方向,会促进社会保障基金向国家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投资,从而成为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有效方法。同时,社会保障基金的有效投资收入,也会使社会保障基金本身保值增值。?现在,国际社会对社会保障法律规范在市场经济中有哪些用途已经形成如此的共识,即社会保障不可以被简单地看作是对国家的一种负担,而应该把它看作是为了在经济中使工作能力、效率和动力维持高水平的一种方法;假如一个国家缺少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尤其是缺少产业工人的社会保险,那样,这个国家构建任何一种市场经济体制都是不可能的。这种认识,值得大家深思。
2、社会保障法律规范是社会公平的调节器?社会公平,是人类社会进步中客观产生的一种需要。社会公平体目前经济利益方面主如果社会成员之间没过份悬殊的贫富差别,即所谓“不患贫患不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机制与角逐机制相联系,势必形成社会成员之间在收入分配方面的不均等,甚至收入相差十分悬殊,强者成为富翁,弱者陷于困境。为知道决这一社会问题,就需要运用社会保障法律规范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涉,通过提供社会保障手段,通过对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必要的再分配调节方法,将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适合转移给另一部分缺少收入的社会成员,从而在一定量上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弥补市场经济的缺点,缓和社会矛盾,以促进社会公平目的的达成。
3、社会保障法律规范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没社会的稳定,就没经济的进步和社会的进步,而社会保障则是社会稳定的要紧防线。社会保障法律规范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安全体系,它通过对没生活来源者、贫困者、遭遇不幸者和所有工薪劳动者在失去劳动能力或工作职位后提供救助,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消除社会成员的不安全感,以维护社会稳定。因此,社会保障又被誉为“社会安全网”和“社会减震器”。
2、当代世界各国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进步
当代世界各国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主要种类
因为世界各国的社会规范不同,经济进步水平不等,文化历史各异,打造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时间先后不一,因而形成了不相同种类型的社会保障法律规范。根据一般的分类标准,主要分为四类型型:
第一类型型:为“传统型”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美国、日本等很多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都实行该类规范。这种社会保障法律规范坚持“选择性”的保障原则,即对不一样的社会成员适用不一样的保障标准,社会保障成本由国家、雇主和劳动者三方负担,社会保障的待遇给付标准与劳动者的收入和社会保障缴费相联系,强调劳动者个人在社会保障方面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类型型:为“福利型”社会保障法律规范,英国、瑞典、挪威等西欧和北欧部分国家实行该类规范。这种社会保障法律规范坚持“常见性”的保障原则,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源自国家税收,社会保障的范围包含“从摇篮到墓地”的各种生活需要,给付的待遇标准是统一的。这种规范下的社会保障待遇水平过高,国家负担过重,正在被迫进行调整。?第三类型型:为“国家型”社会保障法律规范,前苏联与东欧等国家都曾实行该类规范。这种社会保障法律规范坚持“国家统包”的保障原则,社会保障成本由国家和用人单位负担,职工个人不必缴纳保障成本,社会保障的范围包含了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社会保障事务由国家统一设立的保险组织经办,职工参加管理。这种社会保障规范的弊病非常大,保险成本完全由国家和用人单位包揽,导致企业负担过重,不利于企业参与市场角逐,不利于劳动力合理流动,不利于职工个人树立自我保障的意识。
中国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过去实行的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也是该类型型。
第四类型型:为“储蓄型”社会保障法律规范,新加坡、马来西亚等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大都实行该类规范,这种社会保障法律规范实行“个人帐户积累”的原则,社会保障成本由劳资双方按比率交纳,以职工个人名义存入个人帐户,在职工退休或有其他生活需要时,将该成本连本带息发给职工个人。这种社会保障法律规范有益于树立自我保障意识,鼓励大家的劳动积极性,有益于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但它也存在不可以对保险基金进行必要的用法调剂和不可以发挥社会保障的互助功能的缺点。
海外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改革与调整目前国际上对社会保障法律规范进行改革与调整的最新提法叫作“机构、规范和待遇重组”。一些国家在社会保障法律规范方面的调整手段主要有:
第一,通过立法改变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模式。如对养老保险的改革:一方面,严格控制社会统筹式的国家养老金的给付对象和给付标准;其次,通过立法将个人帐户储存基金制的养老金计划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法定强制实行计划,与国家的养老保险计划并行。另外,国家还鼓励开办个人养老储蓄规范,国家给予税收打折。欧洲各国在养老保险体制方面所常见采取的“三柱体系”,正是这个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模式改革的典型代表。在该体系中,第一柱是使用现收现付(由正在工作的一代人供养已退休的一代人)方法筹集养老保险基金;第二柱则由雇员所在公司和雇员一同缴纳养老保险金存入雇员个人帐户进行养老保险金积累;第三柱是实行商业性的个人自愿养老保险计划,政府对个人自愿养老保险金的储蓄实行少量的免税政策。由这三根支柱撑起养老保险体系。采取这种筹集模式,使养老保险金积累的规模在国内生产总值(GDP)所占的比重大大增加,对经济进步起到了积极影响。
第二,通过立法和严格实行手段,改变社会保障资金支出。
比如,削减社会公共福利开支,限制国家退休金发放数目,严格审察领取社会救济、医疗补贴的社会成员的家庭经济情况,纠正社会福利全民享受的传统做法。
第三,通过立法改变社会保障的管理体制,健全并增强社会保障的法律推行机制,使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事务经办和监督控制分开,确保社会保障活动有效、依法进行。
第四,通过立法调控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结构,加大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管理。各国为了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并更好地支持资本市场的进步,纷纷通过立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结构和运营管理采取新的手段。比如,德国原来是借助保险法律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约束的,但从1998年4月1日开始改由投资公司法进行调整。在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结构方面,各国法律规定不一,但都以立法形式规定了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比率的法定上限。德国法律规定:养老保险基金可投资于股票的比率为20%左右,具体比率由每个养老保险基金计划灵活学会;可投资于房产的上限为30%;可投资于流动资金的上限为49%。德国养老保险基金的资产总额现在已达到3000亿USD,其投资结构的实质情况是:投资于债券占75%,投资于房产占13%,投资于股票占9%,投资于现金储蓄占3%。英国、瑞士、法国、美国、意大利、日本、智利等国家也都以立法形式规定了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比率的法定上限。
当代世界各国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特点尽管当代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种类不同,但却显示出如此一些一同的特征:
1、在打造社会保障法律规范过程中发挥国家的主导用途。在现代社会里,社会保障是由政府管理的一项社会事务,政府本身就是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要紧主体。社会保障法律所调整的是利益冲突关系,经营者为追求收益,减少人工本钱,不会主动为社会保障基金增加投入,社会各种弱者群体为了推荐社会进步成就,又需要达成社会公平。国家应当而且也可以主动地借助对社会的干涉方法,通过立法,调整利益冲突,推进打造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保障规范。社会保障从“家庭自我保障”和“慈善救济”进步到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正是各国政府运使用方法律方法强制推行的结果。
2、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打造和进步,与社会进步阶段和经济进步水平相适应。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法律规范,都不是凭空打造起来的,立法所确定的社会保障对象、社会保障项目、社会保障待遇水平,无一不遭到本国社会经济进步阶段和经济进步水平的制约和影响。各国的社会保障法律规范都伴随本国经济的进步,呈现出社会保障对象的范围由窄到宽、社会保障项目由少到多、社会保障标准由低到高的一同特征。比如,德国于1883年打造社会保障法律规范时,其保障对象仅为工商业和手工业工人。美国1935年公布《社会保障法》将来,到1950年通过立法确定了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从1950年到1998年,依据美国的社会经济进步水平,此标准先后被修改了32次,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不断提升。
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新加坡经济衰退,1998年11月24日,新加坡政府宣布从次年1月起两年内把雇主向国家交纳的养老抚恤基金缴款数额由工人薪资的20%降低到10%;工人和政府官员的薪水削减5%到8%。
3、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内容和模式选择,具备鲜明的国情特征。纵览当今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规范,无一不是从本国的国情出发,拟定社会保障立法和相应的社会保障手段。比如,美国依据联邦制这一国情,国会通过的联邦统一立法所规定的保障项目和保障标准适用于全国,但允许各州通过立法增加保障内容。世界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日本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愈加突出,日本政府率先作出反应,通过立法对原有些养老保险规范进行重大改革,增大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应付养老保险的各种需要,同时延长退休年龄,推迟支付养老金期限。有的国家为了提升国民素质,把义务教育和就业培训列入社会保障项目之中。有些进步中国家,为了鼓励就业、消除“养懒汉”现象,不搞失业保险规范。
4、适应经济全球化未来发展趋势,对社会保障法律规范进行必要的调整。经济全球化趋势使各国经济的相互依存、相互影响日益加深,需要各国积极参加国际经济合作,根据平等互利原则处置双边甚至多边的国际经济关系,需要各国的法律作出相应的调整。比如,劳动力的跨国流动,势必带来劳动者在就业、养老、失业、医疗等方面的社会保障问题,需要通过调整社会保障法律规范加以解决。近年来,很多国家如德国、法国、美国、意大利、瑞士等,已经采取了互相签订双边协议的方法,解决两国劳动者在他们国家从事工作遇见的社会保障问题。德国、美国和韩国也对中国提出了类似的问题,需要中国在这类国家设立的公司为其职员参加所在国的社会保险。还有些国家为了增强本国对劳动力本钱较低的其他国家的经济竞争优势,采取了削减本国职工薪资和福利待遇的做法。
3、建设具备中国特点的社会保障法律规范
国内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近况?国内的社会保障工作始于50年代初。当时,新中国刚刚成立,百业凋零,百废待兴,国民经济基础相当薄弱。党和政府高度看重社会保障工作。1951年2月,政务院发布了《中国劳动保险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社会保险法规,奠定了国内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基础。此后,国内还陆续颁布和推行了有关养老、医疗、工伤、扶贫、救灾、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等方面的规定,初步形成了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包含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安置在内的社会保障法律规范,显示了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和国家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体现了社会主义规范的优越性。这一规范的打造,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对进步国内国民经济、巩固国家政权、保障人民生活起到了要紧有哪些用途。
目前,国内的经济体制正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国内社会从农业社会开始向工业社会迈进,经济结构进行策略性调整,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格局;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攻坚阶段,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社会保障规范,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打造和进步的客观需要,成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制约原因。社会保障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急切需要进行改革。依据目前两种经济体制转换过程的实质,社会保障法律规范改革需要一个渐进过程,要坚持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的基本方针,逐步由“全部包揽”向“国家、单位、个人”三方负担转变,由“企业自保”向“社会互济”转变,由“福利包揽”向“基本保障”转变,由“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转变,由“政策调整”向“法律规范”转变。?近两年来,国内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改革和进步迈出了较大的节奏,已经形成了养老保险、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三条保障线”规范。在此基础上,根据“逐步形成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以外、资金来源多途径、管理服务社会化的有中国特点社会保障体系”的思路,进一步深化社会保障法律规范改革。
第一,依法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和提升保险费征缴率。在城镇强制推行以养老、失业、医疗为重点的社会保险。这既是增加社会保障资金的要紧渠道,又是打造新体系的要紧条件。同时,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要适合调整支出结构,增加社会保障支出比率。还要采取多种手段,开辟新的集资途径,补充社会保障基金。
第二,健全失业保险规范,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逐步使下岗职工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基本生活,转向享受失业保险,走向劳动力市场就业。这项工作先在东部沿海区域和拥有条件的城市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后稳步推开。?第三,积极推进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和服务。逐步做到退休职员与企业事业单位相脱离,尽快达成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积极拓展退休职员由社区管理服务的试点。要加大对社区的领导和管理,强化社区服务功能。同时,注意做好社会保障体制转换过程中的工作衔接。
但,应该指出,国内的社会保障法律化程度较低,尚不可以给国家解决社会保障面临的严峻而复杂的问题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支持。
国内社会保障法律规范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社会保障的立法不完善。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规范的核心内容,但现在还没打造起统一的、适用范围比较大的社会保险法律规范,社会保险成本的征缴、支付、运营、统筹管理也不规范;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的立法相当欠缺;社会保障工作在很多方面只能靠政策规定和行政方法推行;国家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统一的社会保障规范被分割。由此致使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小,保障程度差。现在在社会保障方面发生争议纠纷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时,因为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没办法依据有效的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障争议进行仲裁或判决,处于没办法可依的状况。?
2、现有些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缺少较高的法律效力和必要的法律责任规范。社会保障法是国内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应该由人大及常委会拟定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但,国内自1979年以来,却没拟定和颁布推行专门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基本法律;有关社会保障的规范被分散规定在不一样的法律规范本件中。这种情况与社会保障法所应处的地位是不相符的。完整的法律规范应当由假定、处置和制裁构成,没办法律责任、无制裁手段的法律规范,是一个有紧急缺点的系统,没办法发挥法律规范的强制功能。在国内已经拟定出来的社会保障法规中,比较常见地存在着缺少法律责任的现象,没办法确保社会保障手段的有效推行。
3、社会保障的法律推行机制较为薄弱。合法的集资机制、稳定的保障机制、严格的管理机制、有效的运行机制,有力的监督机制都不够完善。社会保障监督机构没与管理机构严格划分开来,缺少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和拖欠离退休职员、失业职员保险金行为的法律制裁手段;对非法挪用、挤占保险金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得不到准时惩处,保险基金的运营处于不安全状况。
4、欠缺与WTO的社会保险规则相适应的法律规范。中国加入WTO的进程已经进入最后阶段。加入WTO,一定会对中国的社会保障法律规范尤其是社会保险法律规范产生相当大的影响。但,中国现在尚未做好适应这一变化所应当进行的法制建设的筹备。
健全国内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什么时间建议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进步中国家,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多,底子薄,各地经济进步情况不平衡。要在如此一个具备12亿人口的大国打造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健全的社会保障规范,所遇见的状况和问题与经济发达国家是有所不一样的。大家需要从我们的国情出发,使社会保障水平与国内社会生产力进步水平与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法律调整与特殊政策调整相结合,对社会进步中某一特殊时期出现的急迫需要解决的特殊问题采取一些特殊性的政策加以调整,如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程,就是特殊阶段采取的特殊政策;借鉴和吸取国际社会带有共性的经验,适合参照国际标准但不可以照搬;总结国内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经验,通过改革和规范革新,打造起具备中国特点的社会保障法律规范。
打造和完善社会保障法律规范,涉及的问题不少。大家建议,目前应当着重解决如下几个问题:
1、应当把社会保障立法作为打造国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规范的要紧组成部分,放在突出的地方上,抓紧拟定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现在,通过立法打造和完善社会保障规范,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打造和进步提供好的法律环境已成为当务之急。
社会保障的核心法律规范是社会保险规范,因此,应当由人大常委会尽快拟定和颁布在社会保障规范中处于核心地位的《中国社会保险法》。据悉,《中国社会保险法》的草案已经起草了多稿,其内容已经比较成熟。因此,建议人大常委会在适合时候,准时地审议该项法律草案。同时,由国务院尽快拟定和颁布与该法合适套的一系列条例,以保证社会保险工作有法可依。
2、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立法内容应当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立法内容相衔接,以保证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有效推行。比如,社会保险基金被违法挪用、挤占现象较为紧急,使一些地方离退休职员不可以准时足额领取到离退休金,导致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不满。
因为没相应的法律规范制裁违法挪用、挤占社会保险金的行为,所以,到今天没办法追究挪用、挤占保险基金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现行的《中国刑法》并没相应的罪名对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加以制裁。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制裁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建议人大常委会拟定和通过关于制裁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补充规定。
3、以法律方法解决社会保险金的支付风险问题。致使社会保险金支付风险的重要原因是保险基金收入支出不平衡,尤其是保险费不可以准时足额征缴。大家觉得,国内的社会保险基金已经出现了支付风险的前兆。近两年来,国家为了保证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养老金的发放,从中央财政拿出几百亿元借给地方政府,地方财政也相应拿出肯定数额的资金,但这笔钱仅仅能管当年的社会保障金发放。这种情况长期下去,国家和地方财政是非常难支撑的。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风险问题,其潜在的危险并不亚于金融风险。银行对个人储蓄的支付风险,所涉及的是百姓的闲钱;而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风险,所涉及的却是百姓的保命钱,严重干扰着社会的稳定。大家建议,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社会保险费的收缴问题,加强强制收缴社会保险费的力度,对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强化社会保险费的收缴功能、达到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平衡、防范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风险的要紧法律对策。
4、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是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管理的要紧目的。依据过去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只可以用于购买国债,如此做虽然可以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无风险,但却很难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增值。假如社会保险基金不可以有效地增值,长期下去,会加重政府在社会保险方面的财政负担,也会对被保险人将来可以获得的实质社会保障水平产生不利的影响。大家建议,应当通过立法打造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投资机制,如在规范金融秩序的条件下,严格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向和各项投资比率的上限,强化投资监管手段,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与增值。现在,大家国家已经批准保险资金可以通过购买证券基金的方法进入证券市场,这是中国社会保险资金投资方法改革的革新手段。
5、适应WTO的规则调整中国社会保险业的有关规范。第一,中国加入WTO之后,有关社会保险业的市场开放应当根据按部就班的方案进行。第二,拓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经营业务。第三,鼓励中外保险公司扩大社会保险延伸服务。
6、完善社会保障的司法机制。建议在人民法院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庭,专门从事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争议案件,使当事人在其社会保障权益受不法侵害时获得有力的司法保护。在条件成熟后,可借鉴海外常见实行的专门法院审判方法,打造国内专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院。在审判中充分体现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范围里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准时审理;对拒不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费、拒不履行支付保险金义务、不正当用保险基金、贪污、挪用、侵占保险基金的行为人,应当依法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目前,有的地方在人民法院已设立了社会保障法庭,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采取强制的司法手段以追缴社会保险费,对侵害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充分运用司法机制在保证社会保障法律推行方面具备的强制性和震慑用途。
在一个从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迈进的、拥有12亿人口的国度里,建设有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的社会保障法律规范,是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些创举,是一个跨世纪的宏伟工程。大家坚信,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经过不懈的努力,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规范,势必为人民安居乐业、国父母治久安、社会文明进步提供有效的保障,势必为把有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事业全方位推向21世纪增添光辉。